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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竞争的“规费”项目

发布时间:2020.01.06 作者:中和刚大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
  摘要:规费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施工企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具体包括:住房公积金、工程排污费、社会保险费等,其中社会保险费又包括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目前在行业中已达成共识,规费属于不可竞争费用。依据来自于《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一般规定3.1.6条“规费和税金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关键词:规费;不可竞争

  一、规费的概述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一般规定将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等纳入不可竞争性费用,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到位,切实推动企业的安全文明化施工水平的提高,建立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关心和保障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推动和确保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规费标准的内容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规费中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伤保险和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所以,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规费费率都是经过政府有关部门法定许可的费率,不可竞争费报价费率是一种法定的费率。投标人不按法定的不可竞争费报价费率进行报价,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二、规费的不可竞争性应该如何理解?

  (一)在某个具体建设工程项目中,不同的投标人就规费项目不能在投标价明细中报出低于规定费率的具体费率。比如某省政府或省建设主管部门规定规费的费率为5%,但A建筑企业在投标报价中将规费费率优惠报价为4%,B建筑企业则在投标报价中将规费费率优惠报价为3%。以上投标企业A、B的行为均违反了规费的不可竞争性。正确的作法是A、B建筑企业就规费部分的费率报价均应当为5%,不得作任何费率上的下浮。

  因此,我们认为,在招投标阶段,是最能体现规费的不可竞争性的。不可竞争性在招投标阶段中表现为各投标人不得任意降低规费的具体费率。

  (二)就工程造价组成来讲,税前造价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它项目费、规费四项费用之和。因此,如合同约定税前造价下浮8%就会出现一个问题,就是事实结果上向相关部门缴纳的规费金额实际上是减少了8%。那么,这是否违反了规费的不可竞争性规定呢?

  我们认为并没有违反。理由如下:(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3.1.6条并不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或者它连狭义的法律都够不上。狭义的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等,并不包括部委自行的相关文件或规定,更不包括部委推荐的相关行业标准。行政部门作出不得优惠的规定,仅仅是为了保证国家收取足额的规费。(2)、合同约定税前造价下浮8%并没有从法律上导致国家相关部门规费收取金额的减少。因为国家要保证的是费率本身不得下浮,但不能左右税前造价的下浮。税前造价优惠下浮,仅是导致规费计算的基数下浮,这是国家部门无法左右的,属于市场行为的一部分。(3)、只要不出现“折上折”,就并不违反规费的不可竞争性规定。税前造价中规费是以定额人工费为计算基数,那么税前造价下浮就一定会导致定额人工费绝对数下浮,如果定额人工费下浮后,规费费率也下浮,这就属于“折上折”。比如说,如合同约定税前造价下浮8%,即么定额人工费必须也会下降8%,接下来规费费率再下浮8%,那么就变成规费绝对金额下浮了15.36%。这种情况才属于违反规费的不可竞争性规定。

  (三)我们来看一个最高院的真实案例:林某与耒阳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一案,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按税前造价优惠9%。发包人认为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此,双方对工程造价的结算可以参照该约定进行。而承包人认为,规费与安全文明费系不可竞争费用,规费与安全文明费按照约定下浮9%,违背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3.1.6条,属于无效的约定。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19条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规费、安全文明费等已列入了工程价款,第19.1.3条约定“税前造价优惠9%”。该优惠应视为对全部工程价款的优惠,既然工程价款中已包括了规费、安全文明费,该费用就应当按约定比例下浮。合同对工程价款的约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工程价款下浮,并不必然导致向国家缴纳相关费用的减少。因此,判令规费、安全文明费下浮,并无不当。

  我们认为,规费的不可竞争性主要体现在费率上的不可竞争,且主要表现在招投标阶段中。就税前造价部分工程价款的优惠下浮并不必然从法律上导致向国家缴纳相关费用的减少。关于“国家税收、规费、安全文明费等强制性收费不优惠”的观点也是值得商榷的,行政监管和民商事中的约定行为分属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行政部门作出的不得优惠的规定,仅仅是为了保证国家收取足额的规费、税金以及保证工程中能够有足够的安全文明费用用以保护工程的安全。但这些规定,并不能直接判定当事人双方合同约定的效力。且以上三部分费用均为按费率计算的费用,故只要费率不变,国家仍然能够依法收取规费、税金以及保障安全文明施工。例如,如果工程造价为1000万元,双方协商合同价款降低为900万元,且承包人以900万元的费用施工,能够满足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方面的要求,能够保证工程竣工验收合格,那么就应当认定900万元是工程的合理市场价格。该优惠不存在规避税收、规费的情形,也不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

  三、关于规费是否计取的问题

  问题一:

  某项目施工总承包招标时填写的计日工价格,结算时是否应调整?

  处理结果:

  (1)首先查看施工合同中计日工的结算方法,依据合同约定执行。

  (2)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查看投标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1.如果采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8)编制时,计日工费用只计取税金。2.如果采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编制,计日工综合单价不包括规费和税金,即计日工费用可计取规费和税金。

  问题二:

  清单计价模式招标项目,在办理竣工结算时,有几个方面的问题该如何处理(合同注明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即不考虑是否超过清单误差):第一工程量出现了增减,可按投标单价计算分部分项工程费;那么原投标价中的措施费是否也要相应调整?第二直接费或者包括措施费调整后,原投标中的规费是否也要相应调整?第三税金是否也随之调整?

  处理结果:

  分部分项工程量费用是其他费用计价的基础。如果合同注明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工程量出现了增减,可按投标单价计算分部分项工程费;那么原投标价中的措施费、规费、税金都应随之调整。

  四、结语

  1、规费具有不可竞争性,推动和确保了社会保障体系。

  2、工程总价优惠,并不必然导致向国家缴纳相关费用的减少。因此,总价下浮,并无不当。

  3、“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税金、暂列金额和专业工程暂估价”属不可竞争费用,招投标时应足额计取,不得优惠。

  4、“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税金、暂列金额和专业工程暂估价”不参与商务部分的评分。投标方可以将此部分费用尽量做高一些,投标总价做高,而评标价并不高,从而实现更高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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