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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中的“营改增”

发布时间:2020.01.06 作者:中和刚大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
  2016年3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刊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问题1】

  根据此文件精神,我省对建筑业“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如何调整?

  【评注】

  2016年4月14日,我省住建厅发布建筑业“营改增”后计价依据调整意见,意见中说明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文规定,暂按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X(1+11%)。其中11%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项费用项目均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的价格计算。

  其中附件中对我省《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郑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单位估价表》、《河南省仿古建筑工程计价综合单价(2009)》等计价依据做出如下调整:

  一、人工费:人工费不做调整,营改增后人工费仍为营改增前人工费。

  二、材料费:营改增后,各类工程材料费均为“除税后材料费”,材料价格直接以不含增值税的“裸价”计价。造价管理机构应及时调整、发布价格信息,以满足工程计价需要。

  三、机械费:机械费中增值税~进项税综合税率暂定为11.34%,即营改增后机械费为营改增前机械费x(1-11.34%)。

  四、企业管理费:城市维护建筑税、教育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纳入管理费核算,相应调增费用0.86元/综合工日;企业管理费中增值税~进项税综合税率暂定为5.13%,即营改增后企业管理费为营改增前企业管理费x(1-5.13%)。

  五、利润:利润不做调整,营改增后利润仍为营改增前利润。

  六、安全文明费:安全文明费中增值税~进项税综合税率暂定为10.08%,即营改增后安全文明费为营改增前安全文明费x(1-10.08%)。

  七、规费:规费不做调整,营改增后规费仍为营改增前规费。

  2016年5月6日,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发布《关于建筑业“营改增”后材料预算价调整的指导意见》(建建标定【2016】13号),根据现阶段工程计价方式的需要,《意见》对“营改增”后材料预算价格发布形式做出调整:材料预算价宜发布“除税预算价”和“含税预算价”两种价格形式。郑州市价格信息从2016年5月开始正式发布不含税市场价(裸价)及含税市场价,我省其他地市也相应发布不含税市场价(裸价)及含税市场价。《意见》中,材料的除税预算价按照承包商提运和现场交货两种情况计算,分材料种类规定了运输损耗率和采购及保管费率。但是为计算和便于各有关单位在原含税价的基础上方便、快捷地调整为除税价格,经过综合测算,得到折算系数。该折算系数是原含税预算价与新的除税预算价的比值,原含税预算价除以该系数即可得到新的除税预算价,

  各地市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测算、调整。(此段适用于河南省2008版定额过渡阶段,信息价发布不含税价后不再适用)
  【问题2】

  2016年11月29日我省住建厅发布2016版新定额,新定额中的“营改增-简易计税”如何执行?

  【评注】

  2016年11月29日我省住建厅发布2016版新定额通知(豫建设标【2016】73号),2016版定额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原定额及配套文件相关规定同时执行。新定额中建设工程费用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增值税组成,定额各项费用组成中均不含可抵扣进项税额。工程造价计价程序默认为一般计方法,如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相应的机械费、管理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税金均应做除税处理。如下表:

  2017年12月25日我省住建厅发布2016版新定额综合解释通知(豫建设标【2017】99号),《通知》中说明1、简易计税模式下,材料费中的“其他材料费(元)”、“检验材料费(元)”、“供电通讯设备费(占材料费)(%)”、“液压设备费(占材料费)(%)”、“其他材料费(%)”、“其他材料费(占人工费)(%)”按1.165的系数计算含税价。2、简易计税模式下,采用租赁价(含税)调差的机械,其机械费不再调整“1-11.34%”相应系数。3、各专业各册定额总说明“附表3工程造价计价程序表(简易计税方法)”中“6增值税计算公式”应为“[5]×3%”。

  【总结】

  1、建筑业营改增下的一般计税办法的计价规则应该“价税分离”,全部采用“裸价”,人工、材料、机械等全部“价税分离”,信息价和市场价采集与发布都要“价税分离”,还须考虑市场价格上行因素。

  2、建筑业企业的进项税额包括大宗材料和分包商。大宗材料如果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17%,可抵扣;如果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3%,不得抵扣(如代开专用发票,可抵扣)。

  3、大宗材料如果是甲供,建设单位可以享受抵扣此进项税,而承包商失去这块利益。所以,以后承包合同对甲供必然成为博弈的焦点;当甲供材为主要材料时除外,甲供材为主要材料时,承包商可以申请简易计税用以减轻税负。

  4、工程成本中的机械使用费和外租机械设备、零工的人工成本和建筑业企业员工的人工成本难以取得可抵扣的进项税。为获得进项税额抵扣,必须全部外包,且外包单位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

  5、施工用的很多零星材料和部分地材等,因供料渠道多为小规模企业、私营企业或个体户,通常只有普通发票甚至只能开具收据,难以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票。

  6、建筑业营改增,不仅增加建筑企业的税负,而且增加建筑业企业风险。建筑业企业的赢利取决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多少。如果可抵扣进项税额少或没有,则面临亏损风险。这就要求工程造价人员熟悉建筑业营改增的规则,打破思维定势,调整投标策略,根据新税制进行合约规划,争取到更多的可抵扣进项税,增强建筑业企业的定价、报价和谈价的能力。

  7、应纳税额计算方法:

  7.1一般纳税人: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基本示例:

  A公司4月份购买甲产品支付货款10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甲产品含税销售额为23400元。

  进项税额=1700元

  销项税额=23400/(1+17%)×17%=3400元

  应纳税额=3400-1700=1700

  7.2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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